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执324号
广州晋诚投资有限公司、钟文超、张瑞、黄雄保、林善仪、广州圣才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卓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妮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康海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晋诚投资有限公司、钟文超、张瑞、黄雄保、林善仪、广州圣才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卓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妮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执324号】,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解冻、扣留、提取收入等)、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