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53号
李坤: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353号原告黄根华诉被告李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坤一次性赔偿停运损失2800元给原告黄根华;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 七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