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撤2号
王卫娟、张杨:
原告张丽与被告王卫娟、张杨、卢俊宏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撤2号】,因被告王卫娟、张杨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王卫娟、张杨送达(2023)粤0105民撤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驳回原告张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