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62、163号
李朗潮、李朗涛:
本院受理的招溢枝、高其芳与李朗潮、李朗涛、王穗坚、梁衍聪、丘权安、广州农药厂有限公司、张亚忠、范皓然、湛伯添、黄思泉、马育庭、李锦容、黎荣佳、潘润娥、吴开祺、陈哲文、李泽湖、邬秋来、黄荣楚、陈翠霞、张力文、沈志军、利宏、吴永凤、黄润莲、曾庆标、朱贵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邬秋来162号案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上诉人邬秋来无需赔偿一审裁定的每户赔偿原告1250元的赔偿款、原告起诉的案件裁定由被告每户承担受理费28.76元,以及本次上诉的所有受理费用;邬秋来163号案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上诉人邬秋来无需赔偿一审裁定的每户赔偿原告500元的赔偿款、原告起诉的案件裁定由被告每户承担受理费10.52元,以及本次上诉的所有受理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