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987号
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张建华:
本院受理的保利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张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不予退还被告一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97,474.38元、物业管理保证金653,380.00元、能源保证金62,825.00元;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50,631.45元、物业管理费1,087,273.13元、电费40,753.71元、水费7,425.59元及逾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合计为57,957.88元(违约金以每期欠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1,454.86元、55,280.94元、984.08元、238.00元,详见附表1);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后至原告收回案涉租赁物期间(即2023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的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按当期租金的1倍标准,为103,710.09元(详见附表1);四、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将案涉租赁物恢复至毛坯状态后交还给原告; 五、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0,000.00元;六、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1,358.00元;七、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上述各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72789.2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4年9月23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 二四 年 七 月 九 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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