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767号
刘创珏:
本院受理原告谢树锋与被告刘创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8500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该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1650.89元;【三笔借款本金共计185000元,自2022年5月30日正式催款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650.8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维权律师费8500元;以上诉请金额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为205150.89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刘创珏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13日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020-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