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97号
黄正波:
本院受理原告黄祯凤诉被告黄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黄正波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黄正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祯凤支付欠款76979元;二、被告黄正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祯凤支付利息(利息以76979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黄祯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1769.25元,由原告黄祯凤负担40.25元,由被告黄正波负担17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李易蔓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