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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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郑君颐与被告广州乐旋体育有限公司、广州乐旋体育有限公司沙园店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全部已付款项1069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 日
联系人:余胜男、李敏仪(电话020-83005730、830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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