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692号
罗金华: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信捷储运部与被告罗金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罗金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罗金华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信捷储运部与被告罗金华于2022年6月12日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和《车辆委托服务协议》于2024年3月13日解除。
二、被告罗金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信捷储运部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的有偿服务费5994元。
三、被告罗金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信捷储运部支付违约金1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信捷储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罗金华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信捷储运部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经办人:伍婧楚 联系电话020-8300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