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15号
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鹏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坤、张涛、迟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鹏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4万元,并从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以170万元为基准、从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以155万元为基准、从2024年2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以150万元为基准、从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以145万元为基准、从2024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以135万元为基准、从2024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以130万元为基准、从2024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以120万元为基准、从202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4万元为基准均按照年利率14.6%计付利息给原告广州鹏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被告郑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鹏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张涛、迟京波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87元,由被告郑坤、张涛、迟京波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四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