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701号
简家毅(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小洲塘边大街四巷27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家良与被告简家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775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利息共225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4日9: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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