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576号
赖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祥与被告赖小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576号],因被告赖小丽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赖小丽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小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洪祥退还合同款643800元及支付利息(以尚未退还的款项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2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赖小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洪祥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38元,由被告赖小丽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至本院。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八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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