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238号
黎倩文:
原告庞振东与被告黎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2238号],因被告黎倩文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黎倩文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23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黎倩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振东支付违约金111720元;
二、驳回原告庞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98.8元,由原告庞振东负担2194.6元、由被告黎倩文负担3304.2元。保全费1685.6元,由原告庞振东负担672.7元、由被告黎倩文负担10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七 月 八 日
联系人:赵洋洋(020-83005698)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