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229号
广州海清桶装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道新凤凰东闸外28号之二):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祥宏与被告广州海清桶装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退还757.04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3日10: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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