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海民执字第2865号(2010)海民执字第3944号(2012)海民执字第129号
李锦雄、李锦标、朱维姘、宏立平:
本院在执行(2010)海民执字第3994号、(2012)海民执字第129号、(2010)海民执字第2865号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向上述各方公告送达该案的分配方案。主要内容如下:因何敏芝至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何敏芝名下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第二经济合作社的分红款依法采取冻结并划拨款项共计90000元,经查何敏芝在本院有多件未执结的案件,上述扣划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需对款项进行如下分配:
一、向(2010)海民执字第475号案申请执行人陈钧中支付37552.02元。
二、向(2010)海民执字第2167号案申请执行人叶莲好支付7792.87元。
三、向(2010)海民执字第3944号案申请执行人李锦雄、李锦标支付24571.40元。
四、向(2012)海民执字第129号案申请执行人朱维姘支付8587.59元。
五、向(2010)海民执字第129号案申请执行人宏立平支付11496.12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方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对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依法处理,你方在收到本分配决定后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本决定分配。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八 日
经办人:钟晓婷 电话83005679、83005797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