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902号
李日贞: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海英诉被告李日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49,000元(大写:陆拾肆万玖仟元整);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年利率4.3%,自2018年8月22日起向原告支付前列借款本金649,000元之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的1倍计算,即4.3%。计算方式:[(649,000×4.3%)÷365日]×拖欠日数】;3.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14日9时15分在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第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