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884号
李锋: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884号原告李承洛诉被告李锋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承洛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的抚养费20375元;
二、被告李锋按2625元/月的标准在每月15日前向原告李承洛支付自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的抚养费。其后每年按在上一年度抚养费的基础上递增5%的标准,在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 七月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