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776号
陶清龙: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776号原告翁良生、翁应会、翁应鹏诉被告何绍怡、陶清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79430.5元(丧葬费89500.5元、死亡赔偿金118614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8500元、住宿费102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399460.5元减去垫付2万元为1379430.5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因被告陶清龙(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7003254159,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南江口街二塘一巷5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陶清龙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七 月 八 日
经办人:王芬、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