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894号
广州木之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南燕中街417-475号202铺之562房)、广州木木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瀛洲北路67号503房):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鹿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木之希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木木希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两被告在《广州日报》上刊登道歉信(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及承担原告因调查被告侵权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486.9元(公证费400元、购物费86.9元),共计100486.9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19日9: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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