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94号
广州琪发服饰有限公司、谭光勇:
本院受理原告童菲菲诉被告广州琪发服饰有限公司、谭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琪发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童菲菲支付货款174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427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谭光勇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童菲菲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195.7元(其中受理费3800.6元,财产保全费1395.1元),由被告广州琪发服饰有限公司、谭光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八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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