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43号
广州新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晨光:
原告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新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晨光合同一案,因被告广州新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晨光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43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新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晨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3136100元及违约金1313610元;
二、被告广州新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晨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40000元、保险费15126.52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306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00596元,两被告负担受理费9246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八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