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3号
黄修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鹏飞诉被告吴东、王如花、第三人黄修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租金及保证金共计85140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332.51元(以10514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为332.51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身份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院民三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因工作安排,你方前往本院领取前请提前致电预约领取时间,否则工作人员可能因开庭、外出调查等工作安排无法及时接待)。本案将于2024年9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A618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其他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362。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民三庭 张琳、周小艺(020-8300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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