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9740号
黄炳全、冯锦霞:
原告梁满杰、黄少芳诉被告黄炳全、冯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9740号】,因被告黄炳全、冯锦霞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黄炳全、冯锦霞送达(2023)粤0105民初97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黄炳全、冯锦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718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梁满杰、黄少芳。
二、驳回原告梁满杰、黄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330.8元,由原告梁满杰、黄少芳共同负担21836.8元,被告黄炳全、冯锦霞共同负担15494元。本案受理费已由两原告预付,两原告同意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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