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9号
孙建波(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城东西路4幢1-2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兴伟丰纺织品商行诉被告孙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孙建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兴伟丰纺织品商行清付货款63653元及支付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1元、财产保全费656.5元均由被告孙建波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