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2824号
广州卡帝乐器有限公司、广州速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珠区分公司、谢俊杰、广州纯音乐器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纯音乐器连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孔烨诉被告广州卡帝乐器有限公司、广州速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珠区分公司、谢俊杰、广州纯音乐器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纯音乐器连锁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卡帝乐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孔烨退回课程费用16855.82元;
二、被告广州纯音乐器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被告广州卡帝乐器有限公司应退还的课时费中的68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州纯音乐器连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孔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元,由被告广州卡帝乐器有限公司、广州纯音乐器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纯音乐器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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