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4455号
陈燕萍、梁树荣: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05执4455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查封被执行人梁树荣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7S28C、粤A8Q75D、粤ADP6123的汽车三辆。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