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139号
李光耀(广州市天河区东方三路2号天园街公共集体户):
广州格美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东村段8号B栋三楼):
吴奇韧(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昌平村171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勇胜纺织品商行、郑俊勇诉被告一吴艳花、被告二李光耀、被告三广州格美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四吴奇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光耀、广州格美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所欠货款人民币543000元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勇胜纺织品商行、郑俊勇;并以本金54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勇胜纺织品商行、郑俊勇;被告吴奇韧对前述广州格美服装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艳花对前述被告李光耀、广州格美服装有限公司清偿的货款人民币543000元中的295649.5元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286.2元和诉讼保全费3263.1元共12549.3元由被告吴艳花、李光耀、广州格美服装有限公司、吴奇韧共同负担。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勇胜纺织品商行、郑俊勇预付的本案诉讼费12549.3元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本案诉讼费12549.3元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七月四日
经办人:邓玉林、林怡婕 020-8300531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