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125号
赵文辉(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龙广路8083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秀诉被告一熊金粦、被告二赵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熊金粦、赵文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月起分33个月支付欠款和律师费合计人民币115739元给原告刘美秀,即每月偿还3500元,最后一个月全部余款项结清;如被告熊金粦、赵文辉有一期逾期偿还,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一次性清偿前述款项与本案受理费3093元,并以本金1077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刘美秀。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93元由原告刘美秀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邓玉林、林怡婕 020-8300531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