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595号
刘苑梅、梁家琪、梁松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威诉被告刘苑梅、梁家琪,第三人梁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两被告对(2024)粤0105民初1057号项下梁松军的28.6万元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26日14时15分在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