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035-3039号
广州新芳华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新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广伟、孙红梅、陈昭政、卢毅、陈秀晴诉被告中健(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新芳华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新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五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原告曾广伟诉请: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拖欠工资50120.57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12000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孙红梅诉请: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拖欠工资476398.86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8713.24元(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17491.83元/月*4.5个月=78713.24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现工资12063.33元(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现工资为17491.83元/月÷21.75天×3倍×5天=12063.33元);4.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陈昭政诉请: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拖欠工资84198.62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19000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卢毅诉请: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拖欠工资105353.44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25000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陈秀晴诉请: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拖欠工资169800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3750元(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月*4.5个月=33750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现工资5172.42元(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现工资为7500元/月÷21.75天×3倍×5天=5172.42元); 4.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第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