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804号
陈超贤:
本院受理原告邓思敏诉被告陈超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7406元,并以欠付款项2874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9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9日利息为19072.73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6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险担保费、保全费。以上共计人民币332478.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