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998号
广州市利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精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闻威、第三人广州市利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广州市利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第三人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998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方闻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4万元给原告广州市精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该款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69元,由原告负担14088元、被告负担3381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五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