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婷丽:
本院受理原告冯伟雄诉被告张婷丽、王牧远、张小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婷丽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张婷丽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16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婷丽、王牧远、张小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冯伟雄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租金98157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自2022年9月4日、10月4日、11月4日、12月4日、2023年1月4日、2月4日、3月4日、4月4日、2023年5月4日起,每月均以6135元为基数;又分别自2023年6月4日、7月4日、8月4日、9月4日、10月4日、2023年11月4日起,每月均以6441元为基数;全部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各基数的违约金以本金为限,总违约金又以98157元为限)。
二、被告张婷丽、王牧远、张小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冯伟雄支付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租金差额31291.5元。
三、被告张婷丽、王牧远、张小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冯伟雄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5.4元、财产保全费1695.1元,由三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七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