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202号
韩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郭少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韩勇为(2023)粤0105执17312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韩勇在未缴纳出资额15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23)545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康菲斯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