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147号
广州脑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欢庆、广州百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慧彤教育控股有限公司、九江市锦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贺振轩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王莲春为(2023)粤0105执2116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王莲春在未缴纳出资额70万元范围内,对(2022)粤0105民初11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脑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罗伟军为(2023)粤0105执2116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罗伟军在未缴纳出资额67.2万元范围内,对(2022)粤0105民初11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脑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王欢庆为(2023)粤0105执2116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王欢庆在未缴纳出资额10万元范围内,对(2022)粤0105民初11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脑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追加第三人广州百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为(2023)粤0105执2116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广州百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额60.48万元范围内,对(2022)粤0105民初11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脑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追加第三人广东慧彤教育控股有限公司为(2023)粤0105执2116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广东慧彤教育控股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额777.32万元范围内,对(2022)粤0105民初11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脑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追加第三人九江市锦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23)粤0105执2116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九江市锦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额15万元范围内,对(2022)粤0105民初11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脑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