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执18032号之一
加马(广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05执18032号案中,因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执18032号决定书,内容如下:
将(2023)粤0105执18032号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尹卫华
电话:020-83005472、83005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