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4659号
罗鸿飞:
本院受理原告黄扬新诉被告罗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借款3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一倍计算);三、本案的诉讼费及因案件支出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A5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4659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 ○ 二 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联系人:贾岚 王屹炜 020-83005405、8300409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