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4655号
黎家国:
本院受理原告卢朗平诉被告黎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金额15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7年12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为1794.91元;以16794.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A5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4655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 ○ 二 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联系人:贾岚 王屹炜 020-83005405、8300409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