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4327号
洛阳伊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赵珍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划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伊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赵珍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洛阳伊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未消耗的预付款34598.65元;二、被告洛阳伊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预期违约金(以34598.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年利率计算利息,自2024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赵珍珍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A5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4327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 ○ 二 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联系人:贾岚 王屹炜 020-83005405、8300409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