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1388号
维哈(北京)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旭鹏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维哈(北京)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239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123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LPR的1.5倍进行计算;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A5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1388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 ○ 二 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联系人:贾岚 王屹炜 020-83005405、8300409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