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747号
沈栋良:
本院受理原告蔡嘉豪诉被告沈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3755元和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8月30日起,以137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A5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747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 ○ 二 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联系人:贾岚 王屹炜 020-83005405、8300409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