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412号
彭建军:
(2024)粤0105民初4412号原告朱吼茂诉被告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8836元,并自2023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7.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四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