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674号
翁忠心:
本院受理原告蔡先军诉被告翁忠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7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74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 号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11日为97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12日16时15分在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