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696号
何春志: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9696号原告陆梦华诉被告广州柱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何春志、房六琴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姓名权的行为,撤销原告作为被告广州柱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相关登记信息,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判令三被告以在广东省省级报刊上出具书面致歉声明的方式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及维权律师费6000元,合计人民币11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被告何春志(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杨梅镇古岭大塘村48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被告何春志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起算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