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30号
陈二顺、陈广政、陈二亮:
原告广州市万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帝元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耀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二顺、陈一明、陈广政、陈二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二顺、陈广政、陈二亮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陈二顺、陈广政、陈二亮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东帝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广州市万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603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以360368.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60368.2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总额不超过260368.2元)。二、被告广东耀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二顺、陈一明、陈广政、陈二亮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七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