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117号
郑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梅与被告郑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陈春梅就(2023)粤0105民初221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3)粤0105民初22117号民事判决,改判借款本金为1500000元,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4倍LPR计算的利息;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梁采仪 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