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1668号
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惠茹与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1668号],本院作出判决后,原告朱惠茹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
一、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被上诉人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属于民刑交叉案件,一审法院迟迟不转交公安立案审查,结审时间一拖再拖程序违法,请转交公安立案审查后再进行民事重新审理);
二、判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以欺诈手段与上诉人(一审原告)签订的协议无效,撤销协议;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全额退还协议中的培训费10000元(壹万元整);
四、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资金占用直至被上诉人全额退还上诉人培训费为止(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付至判决日止);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1668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三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