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庆东(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骏园南街24号507房):
本院受理潘梓浩与潘庆东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569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调整原告抚养费标准由每月1000元变更为每月1500元,从起诉即日起;2.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生病治疗费用的一般14477.12元给法定代理人,不接受分期;3.判令被告每月额外支付300元给原告每月做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起诉即日起);4.判令本案诉讼费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3日16时在本院第16法庭A503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三 日
经办人:曾德瑜、许宝之 (电话020-83005750、83005751)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