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886号
邓南群(住湖北省公安县夹竹园镇农力村9组)、黄康(住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汤郭村二组2号):
本院受理原告胡凯诉被告邓南群、黄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886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租租赁押金合计1152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因无法向被告邓南群、黄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二 日
经办人:杨美满、廖钺铃(电话:020-83005346、5345)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