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06号
广州市海珠区联星宝泉物业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昌岗大街3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静芝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联星宝泉物业租赁服务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206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986.5元、瘢痕修复费用10900元、误工费用265元、营养费1190.1元、交通费218.94元、住宿费79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无法向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联星宝泉物业租赁服务部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经办人:杨美满、廖钺铃(电话:020-83005346、5345)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